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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一起简单的书画官司令人深思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9-20 13:03:21 来源:
     前不久,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字画案件。这起看似寻常的字画买卖纠纷,却折射出当前书画品市场交易的一些问题,令人深思。
  原告:2005年11月7日,陈某出差到天水,在一家画廊参观名人字画。老板丁某称其画廊经营多年,收藏有1幅刘文西的字画,愿以1万元价格出售,承诺保真,并在画背面作了防伪标记。于是陈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文西画“站立的小金花”1幅,又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石昌明画1幅。2005年12月17日,陈某再次到天水出差,又从被告处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文西画“看书的小金花”和张海书法作品1幅,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天然书法1幅。以上交易丁老板均在字画背面作了防伪标记。
  然而2006年3月1日,陈某到具有书画鉴定资质的陕西文化艺术司法鉴定中心,对刘文西的两幅画作司法鉴定。该中心出具陕文司(2006 )鉴定第011、012号《司法鉴定书》,认定这两幅画系赝品。于是,陈某一纸诉状把丁老板告上了法庭。
  被告:丁老板称:“我出售给原告字画是事实。但我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我们双方自愿进行的,我卖给原告的字画,是我父亲高价买来的。字画买卖从来都不保真,我写给原告的两份保真证明都是在其胁迫下违心所写,是无效的民事行为。”
  法院: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本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字画属于文化消费行为,他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。被告在出售字画的过程中存在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被告人丁老板双倍返还买画款。
  律师:甘肃正天和律师事务所的陈立正律师认为,被告人在推销假画时,再三承诺保真,使原告误把假画当真画买入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,买卖合同无效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被告人应当双倍赔偿原告人的损失。
  专业人士: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,本案中,因为卖家事先承诺对书画保真,行为带有合同欺诈性质,所以合同无效。但如果卖家事先声明不保真,买家依然要买入,那么按照书画买卖的传统,买家即使买到赝品,也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难以追究卖家的欺诈责任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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